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院际会诊

院际会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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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院际会诊是一项基本的医疗制度和常规的诊疗活动,对提高诊断符合率临床治愈率与抢救成功率有积极的作用。

  为规范我院与外院之间(简称院际)医师会诊行为,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,提高医疗水平,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,方便群众就医,保护患者、医师、医院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执业医师法》、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和卫生部《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的暂行规定》的要求,结合我院具体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
  一、邀请会诊

  (一)我院在诊疗过程中,根据患者的诊疗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,需要邀请外院医师会诊时,经治科室应向患者说明会诊、费用等情况,征得患者同意后,报医务部批准;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,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。

  (二)我院拟邀请外院医师会诊,由经治科室负责填写《会诊邀请函》,内容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,拟邀请医师或者拟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,会诊的目的、理由、时间和费用等情况。再由医务部签署意见、加盖公章并传真至会诊医院。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,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。经治科室在申请外院医师会诊前,应进行病例讨论,并做好有关检查等各项会诊前准备工作。会诊结束后,由经治科室负责填写《会诊通报函》报医务部存档。

  二、派出会诊

  (一)我院接到外院会诊邀请后,在不影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,应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。会诊影响我院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,应经分管院长批准。

  (二)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:

  1.会诊邀请超出我院诊疗科目或者我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;

  2.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;

  3.邀请医院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;

  4.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  (三)我院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,应及时告知邀请医院。

  (四)原则上,派出会诊医师应为副主任医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。医师外出会诊应经医务部批准,并安排好有关工作。

  (五)医师未经医务部批准,不得外出会诊。

  三、会诊要求

  (一)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,应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,亲自诊查患者,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,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。

  (二)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诊疗规范、常规。

  (三)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,应及时、如实告知 邀请医院,并终止会诊。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院的技术力量、设备、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,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,应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院诊治。

  (四)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,由邀请医院按照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的规定进行处理。必要时,会诊医师应协助处理。

  四、监督管理

  医务部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,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纳入其年度考核相结合。

  五、会诊费用管理

  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院报酬,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,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。 会诊费用应统一由双方医院财务部门支付。但目前各医院均按照十几年前物价局制定的会诊标准(市内200元,出市300元)执行,因此我院也未收取会诊管理费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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